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
2024年05月02日 星期四

ACTIVITY MEETING

政策法规

河北省“煤改空气源热泵”政策及补贴汇编(2016—2017)

2018-01-02

编者按

9月8日,财政部、住建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召开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也明确指出,未来三年内,河北省等地方财政将投入约697亿元保障清洁取暖改造顺利实施,计划吸引社会资本超过2000亿元。6月5日,在《2017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名单》中,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衡水市入选,试点示范期为三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根据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安排10亿元,省会城市每年安排7亿元,地级城市每年安排5亿元。试点工作将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资金落实到位、计划目标明确、工作机制创新较为突出的城市。为此,中国热泵产业联盟微信小编对2016~2017年河北省各地将空气源热泵应用政策进行了梳理。

2016年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镇供热煤改电工作指导意见》,指出2017~2018年为整体推进阶段。在全省城镇适宜区域推行煤改电,完成目标约20万户(约3000万平方米供热面积)。制定完善主要电能供热设备产品标准、供热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监管政策。2019~2020年为市场化运行阶段。对集中供热不能覆盖、不宜实施煤改气、电力充足的区域全面推行煤改电。电能供热站可采用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余废热源热泵等电力驱动供热方式。

2016年3月30日,河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指出为减少大气污染,积极推进煤改电工作,河北省居民电采暖用电执行合表电价。凡电采暖用户均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执行合表电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11月份到次年3月份采暖期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采暖用户同时可选择执行相应的峰谷分时电价,具体政策按照冀价管〔2015〕185号文件执行。

2016年4月2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指出利用三年时间,对全省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基本实现全省城乡散煤替代。到2017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8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65%左右。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电。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采暖。2017年,各设区市主城区,定州、辛集市建成区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90%以上居民采暖实现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电,逐年提升电的使用比例。

2016年9月21日,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印发《河北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以建筑物及用能系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为重点领域,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实施了太阳能和热泵技术等重点工程,为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推广热泵技术,在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实施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项目,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例,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2016年9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农村“电代煤”方面,核定采暖补贴电量,测算“电代煤”后户均新增采暖用电量,并考虑目前房屋保温实际,参照燃煤成本,核定每户每个采暖期最高按1万千瓦时给予电费补贴。按照农村居民“电代煤”每户负担一致的原则,实行对农村“电代煤”的支持政策。.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同时,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电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禁煤区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窑炉)实施“电代煤”,给予每蒸吨10万元奖补投资,由市、县组织企业提出需求,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解决。对采用空气(地)源热泵、电锅炉等方式替代燃煤的农户,可按“电代煤”投资和运行电费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由农户自行承担。

2016年10月14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河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抓住可再生能源发展机遇,积极培育以新能源为代表的新兴产业群,提升先进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壮大可再生能源产业规模,培育1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创新开发利用模式,开展电供暖、热泵供暖、干热岩供暖等工程建设。加快煤改电、煤改地热等替代模式推广,有效减少煤炭消耗。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供暖总面积达到1.6亿平米。

2017年1月5日,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指出采暖通风空调系统。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冷热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锅炉运行效率;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水系统供回水温差;水泵效率;水系统补水率;冷却塔冷却性能;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能量回收装置情况及其性能;空气过滤器的积尘情况;系统新风量;风系统平衡度;管道保温材料性能。

2017年3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规划》,指出深入落实河北省减煤政策,提高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到2020年,力争全省煤炭产能控制在7000万吨。通过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稳步提高购电比重。同时,将廊坊市荣乌高速公路以北与北京相邻区域之间的县(区),以及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保定市京昆高速公路以东、荣乌高速公路以北覆盖区域划定为“禁煤区”,到2017年10月底前,“禁煤区”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全部完成农村居民生活及采暖“电代煤”。实施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及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积极推广“煤改电”“煤改热泵”等燃煤替代模式。

2017年3月16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17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指出今年建设被动式低能耗建筑10万平方米,城镇节能建筑占城镇现有民用建筑比例达到45%,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积极发展浅层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2017年4月11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十三五”专项规划》,指出开展低层建筑太阳能与其他能源耦合采暖、寒冷地区空气源热泵与其他能源耦合采暖、可再生能源项目后期评估和高效运行维护等技术研究。

2017年4月11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十三五”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重点攻关技术需求目录》,指出研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发热泵等新产品。围绕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对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技术进行研究,重点支持低层建筑太阳能与其他能源耦合采暖、寒冷地区空气源热泵与其他能源耦合采暖技术的研究与实践,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后期评估和高效运行维护研究。

2017年4月12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因地制宜开展热泵等建筑应用,应用面积达3240万平方米。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推广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除严寒以外地区,积极推广空气源热泵技术,到2020年,河北省新增热泵建筑应用面积2000万平方米以上。推广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及相互结合采暖和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2017年4月2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城镇供热“十三五”规划》,指出截止到2015年底,全省热泵供热面积超过3361万平方米。小城镇和城镇周边区域优先纳入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对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发展空气源热泵、电采暖、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采暖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区域,充分利用低品质的资源,大力发展电能驱动的污水源、空气源及地源热泵等供热方式。

2017年4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节能“十三五”规划》,指出从规划、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方面推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节能标准,积极推行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强化节能专项验收把关,确保节能标准落实。推广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到2020年达到100万平方米。积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推广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及相互结合采暖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开展新型建材下乡行动。到2020年,经济发达地区及重点区域农村建筑节能取得突破,采取节能措施的比例超过10%。在适宜发展浅层地能的地区,优先发展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除严寒以外地区,积极推广空气源热泵技术。

2017年7月10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燃煤锅炉实施能效提升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在用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须至少达到《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的2级能效标准要求。未达到的,进行能效提升改造,并达到2级能效标准。加大淘汰力度,2018年10月底,实现全省范围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无煤化”。

2017年8月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指出2017年,“1+4”组团城市全域完成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2018年,确保3-5个县(市)、区全域完成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2019年,全市全域完成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2020年,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

电代煤支持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1比例分担。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电价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度电给予0.2元补贴,最高至2000元封顶。由省、市、县财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电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执行。燃煤锅炉治理支持河北省级财政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

2017年8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煤炭替代来源与替代量计算—煤炭替代途径主要包括实施集中供热、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改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费。淘汰燃煤锅炉或实施“煤改电”“煤改可再生能源”的燃煤锅炉形成的煤炭减量,按照其关停前3年实际用煤量平均值进行测算。工业窑炉等用煤设备实施“煤改电”“煤改可再生能源”等形成的煤炭减量应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或企业统计报表及能源消耗情况,核定其改造前3年实际用煤量,按平均值进行测算。城乡居民“煤改电”等形成的煤炭减量,按每户不高于用煤2吨并与生活消费用煤统计数据比对后核算。

石家庄市

2016年5月2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2016年削减煤炭工作计划》,指出实施淘汰燃煤锅炉工程,削减煤炭38.8万吨。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步伐,重点推进县(市)、区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年底前完成淘汰燃煤锅炉549台,削减燃煤38.8万吨。实施农村散煤治理工程,削减煤炭10万吨。实施农村煤改电、煤改热泵等新型能源替代散煤工程,有效降低农村煤炭使用量,削减煤炭10万吨。实施工业节能技术工程,削减煤炭0.3万吨。

2016年6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指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完成电等清洁能源发展任务。大力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因地制宜推广煤改热泵、煤改电等新型能源利用方式,有效降低农村煤炭使用量。对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通过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2016年6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指出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压减替代散煤300万吨左右。2017年,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85%以上,各县城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65%左右。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采暖。2017年底前,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居民采暖基本实现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基本实现城市无煤化。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电,逐年提升电的使用比例。

在电力保障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扩大空气源热泵等先进技术采暖规模,省级每户补贴2700元;有条件的村要大力实施“煤改电”,市和县(市)、区政府分别制定支持政策。“煤改热泵”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地热采暖,单户或小区集中供暖的省级每户补贴2700元。“煤改电”支持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对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实施“煤改电”的,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对涉及“煤改电”实施燃煤锅炉拆除以及燃煤采暖用户实施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改造的,燃煤采暖锅炉拆除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时给予3万元补贴。

2016年6月30日,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指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新增供热面积65万平方米,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2017年,建成区集中供热率确保达到75%左右。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逐步提高城区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统筹电力供应条件,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电。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利用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采暖。城市区域范围内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居民采暖基本实现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基本实现无煤化。因地制宜确定清洁供热方式,鼓励开发利用热泵等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电,逐年提升电的使用比例。

2016年7月8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2016年削减煤炭工作计划》,指出重点在栾城区二、三环之间区域和建成区范围内推进居民分散燃煤采暖压减替代工作,通过实施集中供热、煤改电。实施农村煤改电、煤改热泵,有效降低农村散煤使用量,削减煤炭2万吨。

2017年2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指出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电代煤工作,2017年主城区全面实现无煤化。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2017年采暖季前全部实现清洁替代。全市其它农村地区积极开展煤改电、煤改热泵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2017年所有县城建成区能集中供热的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范围必须使用电代煤,彻底杜绝居民散煤取暖。

2017年2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指出在中心城区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年底前完成剩余1.6万余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电”等替代工作,实现燃煤归零。在四组团,通过集中供热、“煤改电”等方式,农村地区力争实现燃煤归零,完成38万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电”。积极开展煤改电、煤改热泵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年底前完成5万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电”。2017年底前全市乡镇政府、学校、卫生院等分散燃煤采暖企事业单位全部实施“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2017年底前全市农业生产单位(畜禽养殖、温室大棚等)全面完成清洁燃烧改造,具备条件的实施“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煤改电”支持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在电价政策方面,“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执行。对2017年实施“煤改电”的居民,采暖季电费每度补贴0.15元,最高至9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电”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2017年3月3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桥西区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指出对辖区内使用分散燃煤采暖的居民,能够实施集中供热的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2017年全面完成涉及2488户村(居)民“煤改电”工作,实现燃煤归零。2017年全区学校、卫生院等分散燃煤采暖企事业单位全部实施“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煤改电”支持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在电价政策方面,“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执行。对2017年实施“煤改电”的居民,采暖季电费每度补贴0.15元,最高补贴90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电”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在洁净型煤以外的洁净燃料,煤改热泵等支持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6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指出在居民生活和取暖方面,城市周边及负荷集中的地区,优先支持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有资源条件的地区,优先支持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分散燃煤。难以实施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替代的,平原农村积极推进电代煤。在农村服务业方面,有条件的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替代,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难以替代的全部实施电代煤,全面取缔机关及事业单位、商业、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分散燃煤。在农业生产方面,优先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采用电代煤,逐步取缔平原地区农业生产用分散燃煤。

2017年,居民生活及取暖启动实施电代煤,“1+4”组团县区实现散煤“清零”,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全面取缔,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2018年,确保3-5个县(市)、区全域完成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平原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35%,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80%。2019年,全市全域实现清洁取暖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平原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60%,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

在集中供热替代方面,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县城建成区实施集中供热工程,努力以集中供热替代居民采暖、服务业供暖。在城区和工业园区周边,推动城市集中供热富余能力向合理半径内延伸覆盖。在工业热源周边,支持企业向周边村镇实施清洁供热。在负荷集中的镇,紧密结合经济、技术、资源等条件,支持成片区域开发利用热泵技术。加快实施中小型燃煤供暖锅炉煤改电等清洁能源分布式供暖。支持电代煤,不宜改气的农村实施电代煤。居民生活领域,重点以热泵等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全部改电或采暖用电。农业种植养殖领域,鼓励使用适宜的电暖设施。可再生能源替代,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发展原则,积极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取暖,打造多模式试点示范,不断扩大推广规模。发展太阳能与空气源(地源)热泵联合、与电能或燃气辅助加热等新型供热方式。